公安部在假枪真罪的十大违法行为
假枪真罪不死,公平正义必亡!
公安部10年四个差异巨大的标准
1、违反宪法第五十八条、六十二条、六十七条、第九十条,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僭越立法权,侵犯审判权。全国人大和常委会才具有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以及公安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8焦耳/平方厘米不仅在于确立公安机关技术鉴定的行业标准,更是在确立法庭认定刑法枪支的普遍规则,也为自己的刑事侦查权扩张谋取私利,严重侵犯立法权、审判权。
2、违反《立法法》第八条。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四)犯罪和刑罚;”,以推荐性行业标准和内部文件划定枪与非枪,罪与非罪显然越权。
3、违反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公安部以文件和标准“将假枪被变成真枪”及“公民被变成罪犯”有违此条。
4、违反刑法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1.8焦耳/平方厘米枪形物只能30厘米打伤眼球,将这种毫无致伤力的2支假枪当成至少50米内打死人真枪定罪量刑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叫嚣假枪真罪有理的三大谬论
5、违反《刑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刑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1.8焦耳/平方厘米来源于公安部内部文件和推荐性标准,违反者根本不是违法,何谈犯罪?刑法枪支应具备至少50米有效射程内一枪毙命的“致死”本质特征,在30厘米处射伤眼球不在此列。
6、违反我国政府于2002年12月9日签署《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所附的《枪支议定书》第3条(a)条。其规定“枪支”系指利用爆炸作用的任何发射、设计成可以发射或者稍经改装即可发射弹丸、弹头或抛射物的便携管状武器。
7、违反《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是枪支的内在本质特征。虽然枪支管理法扩大了枪支的动能类别,但其仍要求必须具备“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本质特征。枪支作为致命武器,其使得有生目标失去战斗力的动能为78焦耳。1.8j/cm²是30厘米致眼球轻伤底限,与立法标准相差154倍。
8、违反标准化法第十四条。作为推荐性行业标准,1.8j/cm2的标准也只能是在生产领域参照适用,公安部却反复强令推行于刑事司法领域,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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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违反《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第12条、第29条。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香港法例规定枪械标准是2焦耳动能,按6mm直径弹丸换算其比动能为7.07j/cm2,公安部推出仅相当于香港1/4的1.8j/cm2标准,公安部居然说成参照,且未依法公布及备案。

央视新闻2017年5月26日法治在线报道假枪真罪
10、违反《公安部关于对彩弹枪按照枪支进行管理的通知》(【公治[2002]82号】,自相矛盾相差154倍。彩弹枪属于仿真枪的一种,也属于非制式枪支。该通知认为《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枪支的动能标准是78焦耳,即枪支致伤力标准具有唯一性。其后出台相差154倍的1.8焦耳/平方厘米标准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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