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林瑞阳、张庭夫妇创立的 “TST庭秘密”运营主体——上海达尔威公司,涉嫌利用网络从事传销活动被查处。12月29日,该案被曝出最新进展,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个传销组织属于一种经营性传销行为,涉案金额比较巨大,目前还不足以构成诈骗型的传销。随着案件进一步调查,若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张庭、 林瑞阳以及股东陶虹将面临怎样的处罚?诈骗型的传销和经营性传销在法律定义和判罚上有何区别?此前为何陶虹退出张庭夫妇传媒公司股东,换用自己持股的另一家服装服饰公司持股该传媒公司?
对此,凤凰网娱乐咨询了北京(上海)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梁葳蕤律师,以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志浩律师进行详细解读。
1.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什么情况下,会对一家被举报涉嫌传销的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梁葳蕤律师:在我们办理过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案件中,一般是举报人实名举报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并提交初步的违法行为线索。市场监督管局在收到举报后的10-15日内会向相关人员核实情况、审核相关违法行为线索是否属实或对该公司进行实地走访等,认为确实可能存在举报人所述的违法行为并且该局具有管辖权时,就会进行立案调查。
2.此次涉案的公司是否符合传销的特征?
以目前网上了解到的信息来看,他们公司的模式与经营型传销的特征较为接近,但他们公司的实际模式还是要以调查情况为准。
3.什么是经营性传销行为,什么是诈骗型传销行为?
传销行为又分为诈骗型传销和经营型传销,二者虽然均属于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明令禁止的行为,但只有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才构成犯罪。经营型传销以实际经营为目的、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情形较为单一。而诈骗型传销以经营为名,实际通过“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情形相对多样。《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第三种传销模式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4.经营性传销行为和诈骗型传销行为,面临的处罚分别是什么?
梁葳蕤律师: 诈骗型传销会受到刑事处罚,而经营型传销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涉及民事纠纷。
5.官方回应记者提到的:“若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移送公安机关”意味着什么?
梁葳蕤律师:“向公安机关移送”意味着可能虽然目前调查看起来只是经营性传销,但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诈骗型传销的特征或行为,则可能触犯刑法,应当移动公安机关处理。
6.作为董事长的张庭,以及作为总经理、董事、法定代表人的林瑞阳,将会面临什么处罚?
梁葳蕤律师:一旦该事件被定性为诈骗型传销,作为董事长的张庭,以及作为总经理、董事、法定代表人的林瑞阳很有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天眼查显示,目前陶虹仍是上海市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的董事,持股比例为1.9%。陶虹将承担什么责任?
梁葳蕤律师:在该公司确实存在违法传销行为的前提下,陶虹是否要承担责任是要分情况讨论的,如果陶虹单纯只是投资了这家公司,并未实际参与到违法行为的组织策划当中,那么通常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是陶虹不仅仅只是单纯投资,那就要看她具体的行为来判断了。
8.今年6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庭、林瑞阳夫妇的公司上海达尔威立案调查,11月陶虹退出张庭夫妇传媒公司股东,换用自己持股的另一家服装服饰公司持股该传媒公司。这么操作是什么目的?
梁葳蕤律师:在我们办理的公司商事类案件中,常常见到自然人可以直接作为这家公司的股东,但却要用自己的另外一家公司来作为股东持股的情况。原因有很多,常见的是考虑到风险隔离,因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股东不仅仅只是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多一层公司就多一层隔离保障。当然也有可能考虑到集团化、强化控制权、资源配置、节税或是新业务展开等多方面原因。
9.张庭、林瑞阳的公司曾年缴21亿税款,是缴税大户,会不会根据情况减轻判罚?
郭志浩律师:不属于刑事诉讼中法定减轻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