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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凌晨,河北寻亲男孩刘学州在微博发布长文,透露轻生念头,经媒体向海南三亚市110指挥中心证实,刘学州确认于当日凌晨因抢救无效死亡。在刘学州生前最后的长文中,他讲述了自己的成长经历、寻亲历程,以及在寻亲成功后与亲生父母的决裂。
在长文中,刘学州自称,曾从生父处得知,因经济困难,为付彩礼,在收取6000元后让人抱走了刘学州。刘学州的姥姥则对媒体表示,儿子儿媳曾花2.7万元抱回孩子。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袁彬教授看来,如果刘学州所述为实,其生父母已涉嫌拐卖儿童罪和遗弃罪。
亲生父母犯拐卖儿童罪可能并不符合一般人的认知,但实际上,早在2010年,最高法等部门已将亲生父母以营利为目的出卖子女的行为划定为拐卖儿童罪。至少从2015年起,在全国所有拐卖儿童案件中,父母拐卖亲生子女,已占到了近半比例。这是中国拐卖儿童犯罪形势的结构性变化,这种变化既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挑战,也提出了社会问题,比如,如何减少刘学州这样的悲剧发生。
记者 | 印柏同
编辑|王海燕

以下是本刊记者对袁彬的专访
父母拐卖亲生子女案件比重上升
三联生活周刊:在刘学州这个案件中,他的生父母可能被追求哪些法律责任?
袁彬:目前来看,我认为可以依法追究刘学州的生父母拐卖儿童罪和遗弃罪。如果按照刘学州对媒体的说法,他的生父母当初卖他是为了获得彩礼,是有营利目的的,这就构成了拐卖儿童罪;另一个就是今年1月份,刘学州和生父母见面后,向父母表达了一些诉求,遭到了拒绝。他后来无论是生活还是心理状态,都陷入了困顿,从这个角度,他的亲生父母在刑法上是有可能构成遗弃罪的。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追究刘学州生父母的拐卖儿童罪,在法律上是有追责期限的。针对刘学州这个案子,我经验判断是15年,也就是说,刘学州生父母把孩子卖给别人到刘学州死亡的时间,有没有15年。如果在15年之内,有追责的可能。
三联生活周刊:一般情况下,考虑到孩子利益,法庭一般会怎么处理拐卖亲生子女的父母?
袁彬:该判还是要判,但是判了之后,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也会加以考虑,比如变更监护人,或者另寻合适的监护人,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判的同时,要为孩子的利益考虑,给他监护做适当的安排,同时,亲生父母在判刑期间对抚养孩子的义务并没有减免,根据这些父母的情况,他们提供包括经济方面在内的补偿。
2010年,最高法等部门出台了关于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这个意见与以前的最大改变就是,明确把出卖亲生子女纳入到了犯罪当中,甚至是作为了比较重要的部分。

电影《亲爱的》剧照
三联生活周刊:拐卖亲生儿女的情况到底有多严重,才导致了2010年出来这个规定?
袁彬:2010年这个司法文件出台的过程是,2009年初最高法成立了一个调研组,会同最高检还有其他相关部门多次调研,召开论证会,得出的结论一个就是恶性犯罪案件呈上升势头,形势严峻;其目的是要解决拐卖罪适用中面临的很多问题。
我没有查到2010年之前亲生父母出卖子女的官方数据,但是2013到2015年有一些统计和调查,估计由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比重,在拐卖里面大概占4~5成。从实践的角度看,一般这类型犯罪都带有相当的隐蔽性,发现起来比较困难,因为出卖自己亲生子女的,多以送养的名义,基本上都会说,“是俺送出去的”。这个角度来看,2010年之前亲生父母出卖自己子女的数据应该也比较高。
三联生活周刊:这些数据的来源是?
袁彬:2015年2月,最高法的新闻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讲过,从2014年至2015年3月,全国各地法院公布的363份有关拐卖儿童罪的裁判文书中,涉及380个儿童被拐,其中被亲生父母拐卖的儿童占比约为40%,官方的表述是“可能过半”。值得关注的是,他用的是当时能够查得到的公开案例,肯定不是所有的案件。华南理工大学的学者徐松林曾作过一个调研,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比例是一半左右,所以后来对亲生父母出卖自己子女的处罚也在加大。
三联生活周刊:如您所说,这类案件的隐案率很高,那么司法实践中,那些被判决的亲生父母一般是怎么被发现的?
袁彬:一般是两种情况:一种是周围了解情况的人告发,这种情况有时候能牵出一串,比如亲生父母可能不光卖了一个孩子,而是卖了好几个孩子;另一种是在办理一些证件或者处理相关事宜的过程中,被有关部门发现,像现在,如果一个孩子没有完整的出生手续,是需要被记录DNA数据的。

电影《失孤》剧照
三联生活周刊:出卖亲生孩子这个情况还真挺让我意外的。
袁彬:其实1999年有一个《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0年有一个《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都规定了出卖亲生子女的,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这两个规定不太一致,1999年的文件规定,出卖亲生子女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按拐卖罪惩处,情节不恶劣的,可以按遗弃罪处理;2000年《通知》的规定是,以营利为目的出卖14岁以下子女,不管是否情节恶劣,一律按拐卖妇女儿童罪定刑。
这就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混乱,比如说出卖亲生孩子的,是不是一定要有营利目的?如果没有收钱或者说收钱很少,看不出盈利的目的可不可以定?比如给营养费,有的给几千块钱,有的给几万块钱,给2万、给5万算不算高,还有的条件好,给七八万,中间人还挣一点。对这些问题的不同认识,导致出卖亲生子女的司法定性争议很大。
所以2010年最高法联合有关部门作的解释意见,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即追求非法获利,意见同时对非法获利以及如何认定做了很明确的规定。从这个角度,2010年的规定不仅回应了现实,也具有先见之明,因为从后面来看,这个问题越来越凸显。

电影《亲爱的》剧照
三联生活周刊:专门出台了惩处规定,出卖亲生儿女的却越来越多了?
袁彬:很多犯罪是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出卖亲生儿女也如此。数据的变化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律打击本身反映的情况有滞后性,二是法律规定真正传导到普通民众那里产生威慑作用也有个过程,除非有什么特别的案例,一般情况大家根本不会关注。
三联生活周刊:在2010年以前,父母贩卖亲生子女,如果定遗弃罪的话,判刑如何?
袁彬:我国刑法对遗弃罪规定的刑罚很轻,最高也就是5年有期徒刑。而拐卖罪中的出卖方,一般都是5~10年,所以不一样。
当时最高法对该问题的调研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犯罪数量上,当时的表述叫“时有发生”;二是当时《刑法》中关于拐卖儿童的6种认定行为包括拐骗、绑架、中转、收买等,有的人就说,卖自己的孩子跟这些规定的拐卖情形不是那么吻合,主张定遗弃罪或者别的罪,所以最高法就统一做了认定,因为这个行为从本质上来讲,和拐卖没什么区别。
三联生活周刊:是不是在目前的这种社会背景下,传统的拐卖案在下降,亲生父母贩卖孩子的比重就高了。
袁彬:对,不能说父母贩卖亲生孩子的绝对数量在增长,这里讲的是比重,其实,过去有的父母是因为家庭困难出卖自己的孩子,现在的经济条件改善,卖孩子也卖不了多少钱,出卖的动力应该是降低了的。
三联生活周刊:所以现在打击拐卖儿童行为的重点其实有一些改变?
袁彬:对,面对现在拐卖儿童犯罪的这种结构变化,有些人也提出,是不是需要对我国的送收养制度做一些改革,因为现在的收养制度是非常严格的,有的你想送出去也很难,就私下里送,送的时候收钱收多了就可能变成了卖。

三联生活周刊:父母拐卖亲生孩子的,这种对买方如何定性?
袁彬:亲生父母为什么要出卖孩子?一般都是两种,一种是家庭很困难,靠这个获利,另一种就是出于其他各种原因,不想要这个孩子了。无论是哪一种,他都是想把这个孩子往外推,这个过程中如果有一人出钱买,对孩子可能是好事,这种情况下,从道德评判的角度,买方的责任更低更轻一些,不应该对买方判重刑。
三联生活周刊:您前面也提到,为防止父母拐卖亲生子女,应该有配套的送养收养制度,除此之外,我们可能还需要哪些配套制度,来减少此类悲剧?
袁彬: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当然是最直接的,送养本身跟社会福利机构也有关联,但不是唯一相关。从一个更宏大和根本的角度考虑,有些父母送养孩子的原因,可能是非合法婚姻关系,孩子会给父母带来社会负面评价,那社会能不能给予更多包容,出台更多帮扶或者救助性质的措施,给这样的父母一些合理疏导的途径。
解救是第一位
三联生活周刊:拐卖和收买孩子的,判决时候会考虑哪些因素?
袁彬:首先要看双方行为的危害程度,拐卖和收买对孩子来讲,都有危害性,但还是不太一样,如果危害性都比较大或者比较严重的话,也会分打击哪个是主要的,哪个是次要的。
所以目前主张买卖同罪关注的是事前防范,也就是对一般人的影响。一旦犯罪已经发生,犯罪人已经查证清楚的情况下,出于对儿童利益保护的考虑,买卖不同罪可能更有利于保护儿童利益。
三联生活周刊:我看有人统计,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对收买行为的处理基本上是不追究刑事责任。
袁彬:以前对拐卖行为的惩处里并不包括买方,1997年《刑法》修订时才规定,既打击卖也打击买,阻碍解救或不履行解救义务的也入罪。但早期,收买行为入罪也比较轻,一个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最高判刑三年,比购买部分珍贵濒危动植物都低;二是当时规定,如果没有虐待收买儿童,没有阻止收买妇女逃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立法在后来遇到的质疑声慢慢变大,尤其是2014年和2015年,当时有两部拐卖题材的电影《亲爱的》和《失孤》,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当时又正值2015年刑法修订,所以这方面的立法呼声很高。最终修正案规定,收买儿童没有虐待的,可以从轻,收买妇女没有阻碍逃跑或者解救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没有说可以免除。相当于收买行为一律入刑。

图|视觉中国
三联生活周刊:2015年买方一律入罪这个时间节点,之前您提到有电影的因素。
袁彬:这个不是主要的,但是有一点促进。其实2010年最高法等部门出台的意见里,也明确表述,要着重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遏制。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4个稿本里面,前三个稿本都有免除处罚的规定,表决稿才拿掉。这个过程中,无论立法者还是公众,出发点都不完全建立在对买卖同罪的惩处考量上,更多的是对儿童利益的考虑。
包括2016年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又提到这个问题,总结了一些实践中的争议,规定得更具体了。
三联生活周刊:我问一个比较宏观的问题,我们在打击拐卖罪上总的思路变化是什么?
袁彬:治乱象用重典,在2010年到2014年间,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判5年以上到死刑的重刑率是56.59%,非常高。其背后的逻辑是希望用重刑来遏制拐卖,总的来讲是成功的。根据官方公布的数据,2010年之前,我国拐卖儿童案件案发率都是上升的,比如2008年比2007年上升了9.9%,2009年比08年上升了20%,2010年后依然在上升,到2015年就明显下降了。从2009年到2015、2016年,多的时候一年有1000多、2000多起拐卖儿童案件,现在有说法是拐卖儿童案件的数量已经降到一年几十件。

图|视觉中国
不过,当前我国案件数量的下降不仅限于重刑,跟其他社会配套建设也有关系,比如DNA数据库的建立,城市监控网络的建设,户籍管理等。前期的一些实践思路是,把打击卖方放在一个侧重点上。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一直是立法的基本出发点,以往规定不追究买方责任的情况,也是为了保护儿童和妇女。
如今对买方的处理多少有些博弈的意味。为什么有的案件中,对收买方处罚那么轻?根本上是希望买方能够善待儿童,同时也给解救提供时间和机会,能让更多的孩子回到亲生父母身边。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其要做的主要是两个事,一个是解救,一个是惩治,但解救是第一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