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韬,冯贺霞丨平台经济的市场逻辑、价值逻辑与治理逻辑研究
原创 李韬,冯贺霞 电子政务杂志 2022-03-24 11:14
转载请注明“刊载于《电子政务》2022年第3期”。引用参考文献格式:李韬,冯贺霞. 平台经济的市场逻辑、价值逻辑与治理逻辑研究[J]. 电子政务,2022(03): 66-76.
摘 要:在界定平台经济本质属性与概念内涵的基础上,围绕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这一主题,深入分析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市场逻辑、价值逻辑、治理逻辑,指出市场逻辑是前提与基础,价值逻辑是标尺与依据,治理逻辑是手段与保障,应正确看待三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将公众利益和福祉作为平台经济发展与治理的根本目标,注重政府主导下各主体协同治理,创新治理手段与方法,将包容创新与审慎监管落到实处,处理好发展与规范的关系。关键词:平台治理;平台经济;数字经济DOI:10.16582/j.cnki.dzzw.2022.03.006
一、引言
当今世界正在经历数字技术驱动下的变革,数字技术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的重要动能。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互联网平台成为新的产业组织模式,正在深刻改变各个行业领域,购物、社交、资讯、出行、金融、健康、教育等领域涌现出一批超大规模的平台企业。平台经济作为新的经济业态也应运而生。近年来,中国头部互联网平台企业快速崛起,中小平台企业成长加速,越来越多的行业出现平台引领新特征。2019年,全球市场价值超过100亿美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74家,中国30家,仅次于美国的35家,位列全球第二。相比2015年,2019年中国市场价值在100亿美元以下10亿美元以上的平台企业数量增加了108家,数量增长了近2倍,市场价值增长了151.9%[1]。在平台经济中,数字产品和服务具有非排他性,复制成本极低,甚至边际成本为零[2-3],由此带来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4],促进技术进步和商业模式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在优化资源配置、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培育新增长点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平台经济在促进经济发展,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便利化、智能化的同时,也对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其中,垄断与竞争、数字不平等、数据的广泛应用带来的隐私保护、网络安全等问题尤其突出。在平台模式下,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都发生了极大改变,发生改变的不仅是生产方式、竞争内容、竞争方式、价格形成机制,还有劳资关系、社会关系和产权形式,这无疑对平台的监管和治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为更好地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增强平台经济治理的针对性与有效性,首先,应厘清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市场逻辑,包括市场运行机制、产权机制、定价机制、竞争机制等,这些是评价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探寻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治理之策的前提和基础;其次,应正确看待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价值逻辑,包括平台经济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积极影响与风险挑战,这是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评价标尺与依据;再者,应明晰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治理逻辑,构建平台经济条件下新型治理体系,这是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制度与机制保障。基于此,本文在界定平台经济本质属性与概念内涵的基础上,围绕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这一主题,深入分析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市场逻辑、价值逻辑、治理逻辑及三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并就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提出思考建议。
二、从平台到平台经济:本质属性与概念内涵
(一)数字化条件下的平台:一种新的产业组织模式平台并不是数字时代特有的“产物”,从古老的集市到现代的商场,都可以理解为平台。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数字化时代的平台发生了质的改变,平台日益成为重要的产业组织、社会组织新模式。事实上,平台在“互联网+”连接一切的过程中起的是“中间人”“中介”或者“经纪人”的角色[5-6],核心功能在于匹配双边市场或多边市场,实现资源最优化配置。平台是一种基于外部供应商和顾客之间的价值创造互动的商业模式,平台为不同参与主体间的互动赋予了开放的参与式的架构,并为平台参与者设定了治理规则,平台的首要目标是:匹配用户,通过商品、服务或社会货币的交换为所有参与者创造价值[7]。平台作为一种载体,买方、卖方通过平台进行交易,其中一方加入平台的收益将受到平台上其他参与方数量的影响,通过平台,促成双方或多方供求之间的交易,平台收取恰当的费用或赚取差价而获得收益[8]。长期以来,企业是在一定的界限内运营。企业只有在内部以更低的价格完成生产过程的额外部分而不是转向公开市场采购,才能实现增长[9]。企业为了追求规模经济、降低单位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往往采取一体化经营策略。在数字技术的创新驱动下,企业的潜在性质正在发生改变[4],平台作为一种新的产业组织模式,使企业的边界和产业的边界日益模糊。传统经济的商业模式是以供应链和价值链为核心的线性商业组织模式,企业为了获得垄断利润往往采取一体化经营策略;平台企业的商业模式是以价值单元构成的生态圈为核心的非线性组织模式,企业往往采取合作经营或者系统经营模式。在平台经济模式下,线性组织管理变为围绕生态圈构建的网络组织管理;创新也由线性创新转向非线性创新[10]。这种非线性创新可能是科学、技术、市场共同驱动的一种螺旋模式[11]。
(二)平台经济:概念内涵与本质属性平台经济是一种具有双边市场特征的经济形态[12]。Armstrong[8]等学者对Coase[9]的理论进行了更进一步的延伸,形成了有关双边市场的奠基性理论,助推双边市场和平台经济理论逐渐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领域之一。平台经济具有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变革驱动作用,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大部分企业在战略转型和功能拓展等方面的努力,都是基于平台模式赋能来实现的。平台经济的发展也被认为是一个循环、迭代和反馈的过程,并在其中不断寻求商业价值的最大化,在各个产业的价值链中,均存在着形成平台经济的可能性[13]。平台经济以双边市场为载体,双边市场以平台为核心,通过平台可以实现双边或多边用户之间的博弈,从而获取利润[5]。平台经济的实质,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趋势的一种体现形式,参与平台交易的双方需求互补,只有平台双边市场同时参与平台,平台才能实现其自身价值且获得利润[7]。平台经济以敏感的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发达的算力和功能强大的数据处理算法为基础,以数字平台为核心,可以跨时间空间、跨国界、跨部门地集成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活动信息,促进社会生产与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14]。上述研究表明,平台具有天然的零边际成本、网络效应、规模经济等特征,作为一种新的产业组织模式,交易不再是单向流动的线性价值链,供应商、顾客以及平台等主体都被“装在”一个多变的关系网中,存在灵活多样的价格机制和定价机制。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日益成为新的生产力,引领和驱动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平台经济作为新的经济业态,主要具有以下本质特征:互联网与平台本身的开源性、开放性,容易实现共享发展、包容发展;平台的网络外部性、规模效应等优势,使得平台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边界日益模糊;平台零边际成本优势,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效应;通过数据和算法等数字技术,能够有效匹配不同参与者的需求;大数据、区块链等数字技术赋予平台具有较强的信息透明性。
三、市场逻辑:平台经济是否让经济运行更优?
平台经济的零边际成本、规模效应、网络外部性等特征,导致平台型企业运行机制发生了巨大改变:从市场竞争机制、价格形成机制、产权关系,到劳动力市场等,都发生了质的变化。为更好地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首先需要了解数字化条件下平台经济是如何运作的,以及这种经济形态与传统经济有什么不同。在这一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平台经济市场中的产品和服务的产权属性、定价机制、垄断与竞争机制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是否让经济运行更高效、更健康?
(一)从私有到共享:产权机制的新变化长期以来,对某种物品拥有所有权是人们创造经济产出的决定性驱动力。以科斯为代表的现代产权理论认为,私有企业的产权人享有剩余利润占有权,产权人有较强的激励动机去不断提高企业的效益,同样,清晰的产权可以很好地解决外部效益提升问题。然而,在平台经济中,协同生产和共享消费平台让知识产权概念变得更加开放,让“你的”“我的”“他的”不再泾渭分明,让生产者和消费者合二为一[3]。进入数字化时代,共享经济的意义在不断扩大,私有产权向以相互协助为基础的共享服务机制转变。例如,在点对点的汽车共享平台服务模式中,私家车主通过网络自主接入汽车共享平台,平台通过数字化手段实现汽车资源的有效配置,将汽车提供给需要用车的人,实现了汽车资源从“所有者”向“使用者”的有效转移。
(二)从单边到双边/多边:定价机制的新变化平台是一种基于外部供应商与用户之间互动和价值创造的商业模式。与从供应商到顾客的单项流动不同,在平台模式中,平台试图为每种类型的用户设定价格,实现“双方都加入”平台,因为一种类型用户的利益随着另一种类型用户参与程度的增加而增加[15]。平台双边/多边用户之间存在交叉外部性,即平台的一方参与者(如用户)越多,对平台的另一方参与者(如广告商等)来说就越有价值。虽然平台对用户提供较低价格或免费的产品和服务,但对另一方参与者收取较高的服务费,即平台可根据用户数量的多寡制定不同的定价策略,对不同参与者实施的是倾斜定价、动态定价。平台企业的倾斜定价策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接入平台的双边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的定价,当双边市场在平台上的收益相差较大时,平台企业会对收益较少的一边设定较低价格甚至“补贴”,以便积累市场规模,而对平台另一边订立较高的价格。如在发展初期,一些生活服务平台企业往往采取补贴措施吸引买卖双方参与到平台交易中,平台从价格结构、收费机制等方面设计平台交易原则,使尽可能多的用户加入到平台中。二是对接入平台的同一边市场的不同主体采取差异定价,在平台企业发展到具有一定市场垄断势力时,平台基于大规模用户数据,根据大数据、智能算法等数字化手段容易对其黏性用户采取差异化定价(如大数据杀熟)。客观来看,用户规模扩大和活跃度提升是平台企业获取并维持长久收益的重要保障,基于平台的内在运行机制,对平台双边市场主体采取差异性定价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而对接入平台的同一边市场的不同主体采取大数据杀熟等差异性定价是一种典型的新型“价格歧视”,容易构成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平台动态定价主要体现在基于数据的动态定价和基于时间的动态定价。基于数据的动态定价主要是通过数字化手段,有效匹配供需双方的实时需求,基于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等进行动态定价。例如,网约车平台利用大数据、智能算法等数字技术,根据用户所在区域内的车辆供给和需求的实时数据,基于平台规则,结合出行距离、服务质量等因素进行动态定价。基于时间的动态定价是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根据用户规模、接入商家的数量,以及对平台的使用频率等,对接入平台的用户或商家实施动态定价。例如,在发展初期,平台企业往往通过价格补贴等方式对用户实施较低的定价策略,随着平台企业市场势力的扩大、用户规模的增加,平台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出现相对供不应求时,将会逐渐对用户提价。
(三)从供给侧转向需求侧:垄断与竞争的新变化西方主流经济学认为,随着生产数量的增加,生产效率使得产品或服务的单位成本降低。生产效率驱动下的供给侧规模经济催生了许多垄断巨头。供给侧规模经济给工业经济中体量最大的企业带来成本优势,这一优势能够快速提高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在平台经济条件下,供给方、需求方的特性发生了改变。由于网络外部效应,社会网络的效率、需求聚集、应用程序开发以及其他现象促使规模越大的网络越有价值,以此驱动需求规模经济,给平台市场中最大的公司提供了网络效应优势,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极大的竞争优势。也即,在工业化时代,企业等市场主体依靠供应端的规模经济提高竞争优势,而在平台经济时代,平台或者企业等市场主体竞争的关键在于需求端的规模经济[7]。互联网等新兴技术自身的开放性、开源性,互联网商业模式一出现就容易被模仿、复制,新生创业主体的后发优势,以及数字化下的市场垄断已从供给侧转向需求侧,用户可以用“看得见的脚”投票,数字平台之间的竞争,不仅体现在技术、资本、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还体现在用户端的网络效应,平台经济下的垄断与传统实体经济的垄断有很大的不同,表现出较强的动态性、竞争性、生态性,是一种“竞争性垄断”。总体而言,经济运行的改善或者更优,不仅要体现效率的提升,还应体现福利的改善。平台经济中的产权机制、定价机制、垄断与竞争的新变化,有助于促进经济运行效率的提升与福利的改善。从效率提升层面来看,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数据的流动与数字技术的创新应用增加了信息的流动,减少了不同交易方的信息不对称,有助于实现流程再造、透明定价,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平台作为新的产业组织模式,有助于优化配置资源,大数据和智能计算的运用使得资源匹配实现最优化,数字化平台也使企业能够利用未得到充分利用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盘活闲置资本,实现资源共享。数字化技术和平台有助于促进电子商务和贸易便利化、产业聚合与产业生态重塑等。从福利改善层面来看,平台具有显著的网络性和正外部性,能够直接、间接带动经济增长。平台经济有助于促使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以及教育、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都将变得更加便利化、均等化、智能化、数字化,有助于实现广泛的包容性,从而实现健康、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的可及化和均等化。同时,平台经济在促进创新和加强互联、提供新的就业机会、提升社会服务与社会治理的个性化精准化等方面,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四、价值逻辑:平台经济是否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
社会数字化是21世纪经济与社会变革的核心,正如数字化改变了贸易、金融、媒体、旅游和酒店业一样,它将影响人类所有的活动[2]。一方面,平台经济对人类生产、生活产生了正向价值或曰积极效应,如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性、共享性、可及性、透明性、精准性、高效性等。但我们也看到,平台经济在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动力和利益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带来一些风险和挑战。
(一)正向价值第一,便利性。平台普惠、便捷、开源、共享的特征有助于促使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求,以及教育、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变得更加便利化。例如,移动支付等数字化交易不仅有助于精简支付、结算流程,降低交易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还有助于人们通过智能手机等智能设备随时随地享受网上购物、网上水电费支付等便捷服务。我国移动支付已广泛渗透到购物、订餐、出行、就医、水电费与燃气费支付等生活服务各个领域,为人们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络支付规模达8.72亿,占网民整体的86.3%。即便是在欠发达的非洲地区,肯尼亚的M-PESA移动货币服务,服务范围包括取款、汇款、商品支付、学费支付、水电费支付、工资发放等,由于其安全性和便利性,在整个非洲大陆是有银行账户和无银行账户用户进行支付的首选方式,如今已经扩散到了非洲、中东、南亚和东欧的其他国家。第二,共享性。在平台经济的驱动变革下,一些传统的服务业在互联网平台的支撑下改变了服务的提供方式,大数据和智能计算等数字技术的运用使得资源匹配实现最优化,数字化平台也使企业能够充分利用那些未得到充分利用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盘活闲置资本,使得分享代替产权成为可能。例如,在交通出行行业,购买大量的出租车,雇佣大量的出租车司机需要高额的固定成本,这为竞争对手的进入设立了较大的准入门槛。网约车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平台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将零零散散、碎片化的“闲置车”资源聚集起来,充分激活司机、私家车等闲置资源,通过数字化手段集中乘客与司机的线上地址,实现供需优化配置,用极短的时间从出租车等传统业务中取得大量租车市场份额,创造出较大市场价值。第三,可及性。数字技术和平台有助于有效提升医疗健康、教育等公共服务的效率,减少不平等,促进包容性发展。数字化将能够提高预防医学的预防能力,数字技术有助于回答如何提供受到治疗费用高企和公共财政薄弱威胁的医疗平等问题[2]。例如,在偏远农村地区,往往因为居住地理位置偏僻,医疗等公共服务辐射有限,很难抵达最后一公里。通过平台、移动便携式设备等数字化手段,为基层医生赋能,为基层患者提供远程诊断、远程问诊、健康科普等服务,将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到基层,有助于增强优质医疗资源的覆盖面,提高优质医疗资源的可及性、可负担性,助推医疗卫生健康服务更加普惠。依托平台,充分发挥平台聚资源、促配置作用,打破空间和医院围墙,有助于改善农村医疗资源空间分布不均衡、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的困局,改善医疗资源空间分布不均等问题[16]。第四,透明性。平台经济的出现,将双边、多边市场主体连接在一起,通过大数据、区块链、云系统平台等数字化手段提高了交易与治理过程中的信息透明度,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规模经济,创造新的价值单元,也有助于提高政府监管与治理效率。例如,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分布式记账、点对点交易、不可更改、可追踪等特征,有助于实现分享与共赢,打通全局全流程,有助于解决企业“难以自证”的信用难题,区块链供应链平台充分披露供应链上各级企业的信息,释放并传递整个商业体系中的企业信用,有助于解决企业之间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对称的难题。第五,精准性。平台使得个性化、定制化商品和服务几乎可以“零边际成本”方式出现。随着平台经济下数据的广泛深入使用,定制化、个性化、体验化的商业模式和社会服务不断涌现,平台匹配供需双方需求的能力更加精准。例如,为抗击新冠疫情,政府与平台企业合作推出“健康码”,极大提高了政府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高了治理的精准性,在很大程度上助力了疫情的有效筛查和防控。电商扶贫作为国家“精准扶贫”十大工程之一,注重平台渠道赋能、数字技术赋能和生态培育,以市场端的需求为导向引导农产品种植和加工,同时充分发挥平台零边际成本、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优势,让农产品价格卖得更高,提高扶贫的精准性。第六,高效性。数字平台通过数字化手段对信息进行筛选、匹配,极大提高了信息匹配和资源配置效率。数据和技术,尤其是数字技术是平台经济条件下的核心生产要素,在提升效率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数字平台在金融、医疗健康、政务服务等各个业务领域的广泛应用,有助于实现服务再造、流程再造,提高服务效率。以政务服务平台为例,2018年6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国务院将“互联网+政务服务”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关键环节,专门印发文件,做出全面部署。一些部门和地方积极探索,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信息共享,优化政务流程,一批堵点难点问题得到初步解决,服务创新典型不断涌现。浙江通过数字化平台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的政府服务平台,通过与第三方平台企业合作建立浙江政务服务平台,开发“浙里办”办公App、掌上办公“浙政钉”,适宜网上办理的事项已全面实现网上办,健康码“一码通行”,社保证明“一键打印”,企业开办“一站办理”,依靠数字平台赋能,不断刷新浙江政务服务速度与效率。浙江省人民政府网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7月,“浙里办”注册用户已超6900万,日均活跃用户破178万,汇聚了3600多项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与800多个便民惠企应用,通过数字化手段精简办事材料、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流程,有效提高了政府服务效率,从“最多跑一次”到“一次都不用跑”,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从“全省通办”到“跨省通办”,切实体现了“数据多跑路,群众才能少跑腿”的服务理念。
(二)负向价值从政治层面来看,超大规模平台特别是互联网社交平台具有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极易将各类社会风险向网络空间传导,线下问题向线上聚集、扩散、发酵,网上舆论反过来诱导、激化线下问题。同时,一些互联网资本不断涉足传媒业,存在资本操纵舆论风险。此外,数据和算法是平台的基础,平台的算法权力日益上升为一种支配性权力,对原有的权力结构、权力运行机制等构成冲击,数据和算法治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个别互联网平台企业存在超规模、超边界收集、挖掘用户数据等问题,个人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问题凸显。目前,有些互联网企业在境外注册、上市采用VIE模式,可能会对我国数据安全与国家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从经济发展来看,平台经济对经济运行及监管带来了巨大挑战。首先,平台型企业间不正当竞争问题日益凸显。如一些超大规模平台企业之间形成“零和”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其次,对经济监管带来较大的挑战。技术在变化,经济的核心机制也在变化,商业模式是全新的,市场定价机制和运作方式也不同,与其相适应的监管与治理超出了传统经济领域部分政策、法律、规范、标准的界限。平台在市场一边以低价(甚至免费)出售商品,用传统市场的垄断与竞争标准来看,这可能是针对弱势竞争对手实施的掠夺性定价行为,而在市场另一边设定的高价又可能意味着垄断势力,但对平台企业而言,这种对不同平台参与者的“价格歧视”现象是极为常见的,即使是刚进入市场的小平台,也可能采取这种“不对称”的定价方式[2],以此来推动网络效应,形成规模经济。从社会发展来看,平台经济带来的就业、数字不平等等问题比较突出。在平台经济快速发展中,人工智能技术特别是智能机器人的应用正在接手成千上万的简单、重复性工作,简单劳动日益被复杂劳动所替代,部分传统就业岗位的工人不得不面临失业问题。在平台经济时代,工人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将可能从事多种工作,这意味着他们将不得不终身学习。社会对高级认知技能和社会行为技能的需求正在增加,对具体工种技能的需求正在持续下降。当今的许多工作,以及今后的更多工作将要求人具有集技术知识、问题解决能力和批判性思维于一体的组合,以及诸如毅力、协作和移情能力等软技能[4],这对国家人力资本的培养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再者,一些平台企业,尤其是超大规模平台企业同时也诞生了一些新的职业、提供了新的就业机会,如网络配送员、电商主播等。但是这些新就业岗位灵活多变的特征也模糊了正规就业和临时就业的界限。尽管在某些情况下灵活性会给人们带来了便利,但是灵活性也引起了人们对收入不稳定、与传统标准化“雇主-雇员”关系相关的保障问题的关注,如养老金计划、健康保险、带薪休假等。另外,平台经济下“数字鸿沟”带来的数字不平等问题凸显。数字技术应用领域的城乡差异问题、老年人群体的数字技术适应性问题等正在形成新的代际鸿沟、数字鸿沟,造成了新的数字不平等。客观来看,与历史上任何一次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一样,平台经济必然会对既有的社会运行机制、经济发展方式、产业组织模式等产生冲击。同时,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推动人类进入了数字社会,平台经济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化配置资源,形成网络效应、规模效益,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对人类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人们足不出户,即可享受便捷的购物、健康、教育等数字化服务。数字技术特别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加速发展,有助于将人类从重复性的简单劳动中解放出来,使其拥有更多的闲暇,从事更有价值的复杂劳动,创造更多可以满足人类自身发展需要的物质和精神文化产品和服务。
五、治理逻辑:如何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全球正在经历数字技术驱动的变革,数字技术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的新动能。在这种大的时代背景下,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的治理主体、客体、方式方法、体制机制等也发生了深刻变化:治理问题更加多变,更具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治理主体更加多元,利益诉求与利益格局更加复杂、分化;治理方式方法、工具路径更加多样,对治理主体的技术适应性与数字能力要求更高,等等。单一的技术思维无法回应和解决平台经济发展带来的各类复杂问题,单一的市场思维和监管思维也无法有效应对数字技术变革下的新模式、新问题、新挑战,它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来主动地拥抱这种变化,进行适应性的变革和调试,不断提高领导和驾驭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治理是以问题为导向的多元主体协商、合作与决策的过程。一般来说,治理框架应包含问题、社会规范、行动者、节点和过程[17],以及结构、机制和战略[18]等方面。在数字化条件下,平台日益成为重要的产业组织、社会组织新模式,平台既是被治理与监管的对象,也是一个新型的治理主体,如何实现有效的平台治理成为数字化条件下治理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平台治理是一组关于哪些主体参与生态系统,如何进行价值分配,以及如何解决冲突的规则集[19]。针对iStockphoto平台治理,其创始人布鲁斯建立一整套治理规则,包括反馈、高质量的内容、开放式参与,以及达到权威水平经历的过程[7]。平台企业通过价格机制与竞争机制来影响市场交易情况[20],通过价格结构来治理参与交易的各方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21];也可通过法律、技术、信息和其他非价格工具治理平台[22]。平台企业为吸引更多的用户,对价格、市场竞争、产品和服务质量等实施系列监管措施,在某种程度上,承担了“监管者”的角色[23]。部分研究区分了政府对平台市场的公共监管、平台企业对卖家进行单一的私人监管,以及政府与平台企业对平台市场的协同监管三种监管模式,认为政府与平台的协同监管作用机制并非单一的互补或替代,两者间的关系取决于平台规模、市场处罚强度、连带责任参数等[24]。数字政府建设应尽快转向“平台驱动”模式,基于政务“中台”体系,构建广泛联系公众、企业、政府部门的数字基础设施平台,实现智慧政务服务与高效协同办公[25]。从广义上来看,平台经济治理是以平台经济为主要治理对象,由政府主导,平台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共同参与,以技术、制度法规等为主要治理手段,以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为基本目标而展开的系列治理活动。平台参与主体是多元的,治理主体相应地也应具有多元性,在多元治理模式下,治理的节点将更加扁平化,治理过程也将更具复杂性。平台经济治理应包含治理问题、治理主体、治理手段、治理过程、治理评价等5个基本要素(参见表1)。

从治理主体视角来看,应在政府的主导下,充分发挥平台企业、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以及公民个人在平台治理中的协同作用。平台治理是不同参与主体对平台经济条件下问题的全过程治理,涉及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等主体在解决平台治理问题中的关系和责任,涉及治理主体对平台经济条件下问题的识别、分析、监测、评估等。应充分发挥政府在平台治理中的引导、监管作用。同时,要更好地发挥企业在平台治理中的主体责任。一方面,平台作为监管者,应对平台参与主体及内部治理承担主体责任,通过平台准入机制、价格机制、信用机制、激励机制、信息保护、退出机制等强化监管,明确主要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确保平台相关业务在国家政策、法律监管范围内开展。另一方面,鼓励和支持企业成为研发主体、创新主体、产业主体。平台经济中的企业直接面向市场,处在创新第一线,处在满足百姓需要第一线,市场感觉敏锐,创新需求迫切,创新愿望强烈。应该鼓励和支持企业成为研发主体、创新主体、产业主体,鼓励和支持企业布局前沿技术,推动核心技术创新,创造和把握更多的机会,参与国际竞争。另外,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在平台治理中的协同作用,积极发挥公民个人在平台治理中的促进作用。
从治理手段来看,应充分发挥行政手段、市场化手段、技术手段在平台治理中的功能与作用。首先,应做好政策法规等行政手段的延伸适用与创新。全力做好已有政策法规的延伸适用,让法的精神延伸到新的领域、新的业态;同时,对于一些平台治理中存在政策、法律法规“盲点”的,及时完善、新增相应的政策、法律法规。在发展相对较快、应用范围较广的互联网金融、生活服务、交通出行等领域,有关部门应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将平台经济等新业态纳入监管范畴,填补监管空白或短板。其次,基于平台经济运营机制与内在市场逻辑的变化,应充分发挥平台企业内在的价格机制、竞争机制、供需关系调整等市场化手段,应对平台经济市场的灵活性与创新性,实现平台经济效益。另外,平台经济的发展普遍对数据信息具有极强的依赖性,相应地,应充分发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平台治理中的作用。从治理过程来看,应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充分发挥“自下而上”反馈机制在治理中的作用。平台治理过程主要涵盖两个方面的关键活动,即平台垂直治理和水平治理。治理过程是平台企业通过准入机制、价格机制、激励机制、监管机制,以及技术手段等方式,对参与主体实施的系列治理活动,治理过程既包括平台企业内部从战略到落地的自上而下的垂直治理,也包括自下而上问题导向的垂直治理,还包括多中心化的平台生态治理。与传统经济治理相比,平台经济治理具有其独特性:平台治理是个复杂的系统过程,正所谓“大道不直”,平台治理不能用简单的直线性思维来考量,以平台经济发展中的治理问题为导向实施精准治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充分发挥多主体广泛参与的扁平治理的作用。从治理评价来看,应从多维视角建立平台经济治理成效第三方评价机制。事实上,优化社会服务是根本,评价平台经济的治理成效,一是要看人是否得到更为全面的发展,包括在经济、政治、教育、健康等方面的可行能力是否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幸福感、获得感是否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同时,平台经济的发展应该是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更为负责任的发展,评价内容包括政府在平台治理中的引导作用、平台企业的主体作用是否得到充分发挥,平台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否得到充分释放,消费者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等。
六、结论与启示
本文界定平台经济本质属性与概念内涵,深入分析了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市场逻辑、价值逻辑、治理逻辑,主要结论与启示如下:
第一,应正确看待平台经济的市场逻辑、价值逻辑与治理逻辑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其中,市场逻辑是前提与基础,价值逻辑是标尺与依据,治理逻辑是手段与保障(参见图1),不能孤立地、静止地看平台经济健康发展问题,而是应该动态地、联系地、辩证地、发展地看平台经济健康发展问题。首先,应明晰平台经济的市场逻辑,深刻了解平台经济运行机制、内在市场逻辑,如平台经济的双边市场定价机制,共享平台的产权机制,平台之间、平台生态系统不同参与主体之间、平台与其接入的参与主体之间存在的复杂的竞争机制等,这些不仅是相关治理主体制定治理规范的重要参考,也是研究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与基础。其次,衡量平台经济是否健康发展,应辩证看待平台经济发展带来的积极影响与问题挑战,看是否有利于国家的稳定与社会的进步,是否有利于经济的繁荣发展,是否有利于百姓福祉的增进,这些不仅是平台治理的标尺与依据,也是判断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尺与依据。再者,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应从理论、政策、技术、应用等多个视角深入研究平台经济的治理逻辑,这不仅是平台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手段与保障,也是充分发挥平台经济正向效应、规避负向效应的重要手段与保障。
第二,应将公众利益和福祉作为平台经济发展与治理的根本目标。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以人民的需求为导向,加大平台经济服务的普及性,降低应用成本,为老百姓提供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信息服务,让亿万人民在共享数字化发展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例如,基于“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就业”“互联网+文化”等平台经济新业态,深入分析、积极探索平台经济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应更加注重政府主导下,发挥平台企业、社会组织、网络社群、公民个人等在平台经济中的协同治理作用。有序的发展离不开科学的治理,在平台经济条件下,平台企业的治理不同于传统的治理,且治理体系也包括多元主体的参与、治理机制与治理工具选择。由于不同治理主体的治理模式产生的效应难以统一,如何对层次各异的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与异化行为进行治理,尚未形成统一的理论逻辑认知。平台作为新的产业组织模式,其内在市场逻辑和运行逻辑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相应地,平台的治理也具有复杂性,需要推动与平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内部治理的创新与变革;需要在正确认识与把握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形成科学、有效、可持续的平台经济治理体系与模式;需要进一步对平台治理相关方、权责、实施方式等问题进行界定,特别是应科学合理界定政府在治理中的角色、功能定位、责任边界等。
第四,应创新治理手段与方法,有效应对平台经济治理过程中的多变性、灵活性、复杂性、系统性等特征。首先,创新技术治理手段与方法。平台经济本身是技术进步的产物,数据驱动、平台支撑等是其显著特征。基于此,应充分发挥数据、平台在治理中的优势,如通过构建区域数字政务服务平台,横向打通民政、教育、医疗、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纵向打通市、县、乡、村,在底层数据和各分平台互联互通的基础上,实现便利化、精准化的政府治理服务。其次,充分发挥平台企业在准入机制、定价机制、运行机制、激励机制、退出机制等方面多元化治理手段,以保障平台可持续发展与运行,保障用户和其他参与主体的权益。另外,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国家安全、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等行为,应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通过政策、法律、法规等途径规范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第五,应将包容创新与审慎监管落到实处,处理好平台经济在发展中规范和在规范中发展的关系。创新是互联网的基因。平台经济的发展历程本身就是对原有监管政策、法规体系不断突破的过程,平台经济的加速迭代、跨越发展,必然还会对现行政策法规体系构成新的冲击。这对政府监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于平台经济这一代表着新生产力、新发展方向的新生事物,要坚持审慎包容的监管思路,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监管与服务、包容与创新、开放与自主的关系。对于看准了的就要坚定不移地予以政策支持;对于尚处于发展之中,一时还很难准确把握的,密切跟踪调研,冷静思考分析,作出理性判断,不能让创新的思路举措被扼杀在摇篮;对于有潜在风险或明显问题的,要未雨绸缪,依法监管,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与有效治理。
参考文献:(略)